獨立董事獨立性之情形

身份別

 姓名 

專業資格與經驗

 符合獨立性情形(請詳下方註記說明)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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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李明憲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所畢業,具財務及會計專業及實務經驗,曾經任職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目前為志成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及國立成功大學兼任副教授,管理實務經驗豐富,借重其專才以提升董事會公司治理管理品質及審計委員會監督功能,且並無違反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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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光灼華

係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博士,主係專研固體力學領域,包括結構分析、動力學、破壞力學、波動力學、金屬成型實驗與分析電腦與周邊設備相關研究,目前於中山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兼任教授,學術及實務涵養兼備,於公司營運上提供許多寶貴建議及實務經驗且並無違反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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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周煥銘

係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研究所博士,主要專長領域為機械熱流(熱流分析、冷凍空調、內燃機)、能源科技(太陽能、生質能、節能技術)、文化與創意、綠色科技相關循環經濟與創新營運模式等研究。目前係崑山科技大學學術副校長,在研究發明與創新產品上均能提供公司明確方向及執行方式,且並無違反公司法第30 條各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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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員於選任前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

(1)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

     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
     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

     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

     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

     、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

     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
     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

     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